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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房产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!不得承诺升值回报!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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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国家工商总局就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(修订稿)(征求意见稿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新规拟规定,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“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”。

  新修订的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与之前相比,有两处明显的变化。按照以前规定要求,“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,而修订后的版本增加了4种不得含有的内容。

按照规定,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等。

  而当前许多含有“XX项目距武林广场/西湖/西溪湿地仅XX分钟”宣传语的广告,可能只有最后两个月好用了。在修订版的规定中,拟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“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”的表述。

  修订版还规定,比如对“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”,房产广告今后在宣传一些“临近地铁”等内容时,需要注意。而在房地产广告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中,也增加了一条,要求提供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。

 

以下为全文:

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(修订稿)》

(征求意见稿)

    第一条 发布房地产广告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以下简称《广告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。

    第二条 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,指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、预租、出售、出租、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。

    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、租房、换房广告,不适用本规定。

    第三条 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    房地产广告,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  (一)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;

  (二)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;

  (三)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;

  (四)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。

    第四条 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,不得发布广告: 

    (一)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; 

    (二)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; 

    (三)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; 

    (四)预售房地产,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; 

    (五)权属有争议的; 

    (六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; 

    (七)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,经验收不合格的; 

    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。 

    第五条 发布房地产广告,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证明文件: 

    (一)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; 

    (二)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; 

    (三)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; 

    (四)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; 

    (五)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、出售广告,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、销售许可证证明;出租、项目转让广告,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;

    (六)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,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; 

    (七)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。

    第六条 房地产预售、销售广告,必须载明以下事项: 

    (一)开发企业名称; 

    (二)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,载明该机构名称; 

    (三)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。 

    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,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。

    第七条 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、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,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、渲染,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。

    第八条 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,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、生活空间。

    第九条 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,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,应当准确、清楚,比例恰当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 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,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 

    第十二条 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,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。 

    第十三条 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、装修装饰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。

    预售、预租商品房广告,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。 

    第十四条 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、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。 

    第十五条 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 

    第十六条 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 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,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、年期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 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的承诺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 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 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,应当表明评估单位、估价师和评估时间;使用其他数据、统计资料、文摘、引用语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表明出处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,《广告法》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,依法予以处罚;没有具体规定的,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。19981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2015年7月16日 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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